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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98号原告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平,执行董事。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执行董事。原告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时代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昌民审判员  赵 洁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彦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