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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庆谊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杜家组、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杜家组,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谊,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杜家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杜家组。负责人袁莎,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委会。负责人郑胜,书记。本院(2017)湘0104民初970号等七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杜家组、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杜家组、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362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1036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