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华容县万庾镇某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南街,住湖南省华容县环城村。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17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在家。辩护人白凤秀,湖南省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昭艳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孔某利用担任华容县万庾镇某站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贿赂5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孔某代表华容县万庾镇水管站与杨某1(另案处理)签订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合同》。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杨某1为了得到该项目的预付款,与被告人孔某联系后来到孔家,送给孔某2000元,希望能按工程进度预支一些工程款,被告人孔某答应考虑并收下该款。2、2010年腊月下午的一天,杨某1为感谢被告人孔某在支付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款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主动联系被告人孔某后,两人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北路纱厂附近见面。杨某1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孔某3000元,被告人孔某收下了该款。3、2012年8月,被告人孔某代表华容县万庾镇某与杨某1、吴某1签订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网延伸安装工程合同》。2013年元月,工程还未结算验收时,被告人孔某找到杨某1和吴某1,以解决某班子成员的福利补助为由要杨某1和吴某1支付50000元费用,并承诺在工程验收时就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验收,也不对初步验收计算金额进行核减。杨某1、吴某1答应了。在工程结算后,2012年农历腊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孔某接杨某1电话后在华容县某茶楼的二楼包厢与杨某1、吴某1见面,并收下了杨某1、吴某1送来的50000元。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55000元的赃款。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揭发过程、孔某人事档案、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合同、自来水厂管道安装工资及配套工程验收结算明细、万庾吴某3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第二期工程)结算明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网延伸安装工程合同;证人杨某1、吴某1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孔某系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孔某利用担任华容县万庾镇某站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贿赂5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孔某代表华容县万庾镇水管站与杨某1(另案处理)签订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合同》。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杨某1为了得到该项目的预付款,与被告人孔某联系后来到孔家,送给孔某2000元,希望能按工程进度预支一些工程款,被告人孔某答应考虑并收下该款。2、2010年腊月下午的一天,杨某1为感谢被告人孔某在支付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款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主动联系被告人孔某后,两人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北路纱厂附近见面。杨某1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孔某3000元,被告人孔某收下了该款。3、2012年8月,被告人孔某代表华容县万庾镇某与杨某1、吴某1签订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网延伸安装工程合同》。2013年元月,工程还未结算验收时,被告人孔某找到杨某1和吴某1,以解决某班子成员的福利补助为由要杨某1和吴某1支付50000元费用,并承诺在工程验收时就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验收,也不对初步验收计算金额进行核减。杨某1、吴某1答应了。在工程结算后,2012年农历腊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孔某接杨某1电话后在华容县某茶楼的二楼包厢与杨某1、吴某1见面,并收下了杨某1、吴某1送来的5000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孔某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55000元的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过程、孔某某人事档案、常口信息、中共华容县水利局委员会水利人函(2003)03号文件、华容县万庾镇人民政府万政人发(2012)2号文件、中共万庾镇委员会万人发(2011)2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万庾镇自来水厂管道安装工资及配套工程验收结算明细、华容县万庾镇吴某3集中供水管网延伸安装工程合同、万庾吴某3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第二期工程)结算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扣押决定书、移送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吴某1、周某、白某、吕某、张某、何某、严某、王某、胡某1、董某、吴某2、杨某2、杨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孔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其被扣押在案的赃款应予没收。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赃款550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缓刑勘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树平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