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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与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16号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6号(030)。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龙潭,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冠,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4号。法定代表人彭心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6元,减半收取91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