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洪军与肖广宗、董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洪军,肖广宗,董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洪军,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广宗,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生,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吕洪军因与被申请人肖广宗、董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7)黑81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洪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吴滨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安娜书 记 员 王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