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457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城北大道北面。法定代表人:陆海滨。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夏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韦威,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现住广西蒙山县。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