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学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学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学强,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汝阳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学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武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翟学强在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路口某某陶瓷店,因陶瓷质量问题与闫某2发生争吵,引起厮打,翟学强将闫某2鼻骨打伤。经鉴定,闫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翟学强的供述;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证人翟某、闫某1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物证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翟学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翟学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翟学强在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路口某某陶瓷店,因陶瓷质量问题与闫某2发生争吵,引起厮打,翟学强将闫某2鼻骨打伤。经鉴定,闫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翟学强与闫某2达成和解协议,翟学强已赔偿闫某2的经济损失,闫某2对翟学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翟学强的供述。供述称因为在大安村汝安路口某某陶瓷店购买的瓷砖质量问题与对方发生争执。对方不给退钱,导致矛盾激化,我进到瓷砖店里摔碎了一块瓷砖,那个男的过来朝我的头部打,我当时头直不起来了,头也蒙,我不知打住他哪了,也记不清楚我有没有用我当时带的菜刀。2.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陈述称2017年5月6日下午,因退换瓷砖问题,我和买瓷砖的人发生争吵,后来买瓷砖的男子到店里拿起一块红砖摔烂了,我上去阻拦,我们互相推搡了两下,那个男子拿着菜刀抡了几下,我就赶紧躲,然后我俩打了起来,被周围人拉开了。这个男子上去想打我妈,我上去拦,他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把我鼻子打流血了。当时我胸口、腿上被他用菜刀弄伤了,鼻子被他打流血了,眼眶也被他打肿了。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到现场后,我看到翟学强在那抽皮带,一把菜刀从翟学强身上掉到了地上,我说翟学强你来跟人说事呢,拿把那干啥,有啥事好好说,打架解决不了事情。…然后双方又发生争执,瓷砖店那个男的过来和翟学强对打,当时都是用手朝对方身上打,一会就被人拉开了,你们民警随后也到了。4.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实我听见店里有摔碎瓷砖的声音,出来看到那个皮肤比较黑的男的拉着我弟闫某2的头和衣服在用手打,当时我弟的腰部左侧已经有一个伤口流着血,他俩撕拽在一起,我和我弟媳把他们两个拉开了。…我弟腰部左侧有一处刀伤,脖子上看着像是两道刀伤流着血,额头、鼻子、和右侧大腿都流血了,眼部也有伤。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们家在某某瓷砖店买的优等品瓷砖,下午贴瓷砖的时候发现瓷砖有毛病,我去了之后那个卖砖男的说话不好听,我丈夫翟学强就和那个男的在电话发生了争吵。…我到瓷砖店后看到两个女的和卖砖的男子正在同我丈夫吵架,我丈夫的皮带在地上掉着,其中一个女的还吆喝着我丈夫行凶了,我看到我丈夫手背在后面,手里拿着把菜刀,我把菜刀夺了,那个男子的衬衣腰上也有点血。卖砖的男子的母亲朝我丈夫脸上打了一巴掌,卖砖的男的也窜到我丈夫身边,我丈夫翟学强和瓷砖店那个男的对打了起来,没一会,那个男的鼻子流血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丈夫到我家陶瓷店门口后,那个男的就在店门口靠南边站着,他和我老公说了几句话,就拽着我老公进店里,拿着店里的一块砖摔碎了,又朝我丈夫的胸口打了两拳,我丈夫也朝他身上打了,这个男的拿出一把黑色菜刀,我就赶紧去夺他的菜刀,我姐闫某1也去拉他,但是没拉住,我老公腰部左侧和右侧大腿上都被砍了一个口子,我就报警了。我婆婆过来看见我丈夫身上有刀伤,就去朝那个打架的男的打了一巴掌,他窜过来准备打我婆婆,我老公过来护着我婆婆,我老公鼻子和左眼还有脖子右侧都被那个男的打流血了,这时派出所的人也来了。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汝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闫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物证照片。侦查人员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9.现场照片。证实闫某2在案发现场受伤情况及瓷砖摔碎情况。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翟学强被汝阳县大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11.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案发后翟学强近亲属与闫某2达成和解协议,翟学强近亲属赔偿闫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已履行,闫某2对翟学强表示谅解。12.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案发时翟学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学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翟学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学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宁  念  渠审判员 解  晓  生审判员 张  乐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