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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洁贤与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伟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贤,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46号申请执行人:黄洁贤,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810房。法定代表人:黄雷。被执行人:李伟健,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黄洁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伟健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9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