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庞福军申请执行刘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福军,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庞福军。被执行人刘彦。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庞福军申请执行刘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