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光强、袁某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强,袁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354号起诉人:袁光强,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起诉人:袁某。被起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收到起诉人袁光强、袁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丧葬费30665元、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合计702985元;2、被告依法支袁某告袁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19.98元,自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或其他与该笔款项拨付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没有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原告丧葬费、工亡补助金、抚恤金支付划拨的申请,被起诉人也没有针对起诉人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袁某、袁睿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涛人民陪审员 陈 春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