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冶学林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冶学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264号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敢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学林,男,回族,生于1986年5月22日。原告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冶学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青海协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鄂秀英审判员 马福成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