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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31号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921774XL。法定代表人:赵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西两河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38730253L。法定代表人:王三国。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