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3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茜,保定市竞秀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