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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娄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娄选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486号原告:李文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磊,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告:娄选增,男,1983年3月9日,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李文俊与被告娄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