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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黎明、殷玉琴等与曹仕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明,殷玉琴,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624号原告:张黎明,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殷玉琴,女,196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梅,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学祥,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曹成芝,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黎明、殷玉琴与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殷玉琴与原告张黎明系姨侄关系。被告曹仕梅与被告刘学祥系夫妻关系。被告曹仕梅欠他人借款28万元,原告张黎明有一处住宅,应被告曹仕梅要求作价28万元抵给债权人,视为被告曹仕梅向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借款28万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曹仕梅向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出具借条,被告刘学祥、曹成芝提供担保。双方约定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还款2万元;2017年1月至4月,每月还款4500元。如逾期不还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违约金5%的责任。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均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张黎明、殷玉琴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连带偿还借款28万元及违约金14000元,合计294000元,并要求三名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曹仕梅、刘学祥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明。三名被告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殷玉琴与原告张黎明系姨侄关系。被告曹仕梅与被告刘学祥系夫妻关系。被告曹仕梅欠他人借款28万元,原告张黎明有一处住宅,应被告曹仕梅要求作价28万元抵给债权人,视为被告曹仕梅向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借款28万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曹仕梅向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出具借条,被告刘学祥、曹成芝提供担保。双方约定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还款2万元;2017年1月至4月,每月还款4500元。如逾期不还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违约金5%的责任。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均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张黎明、殷玉琴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连带偿还借款28万元及违约金14000元,合计294000元,并要求三名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曹仕梅、刘学祥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仕梅借款及违约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清偿。被告刘学祥、曹成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对涉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黎明、殷玉琴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仕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黎明、殷玉琴借款28万元及违约金14000元,合计294000元。二、被告刘学祥、曹成芝对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全费1990元,由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曹成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维国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人民陪审员  吴至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