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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7)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趁承德县磴上镇孙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孙某某家中将其低保卡偷走,后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信用社将卡内7100元钱取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所盗钱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谅解书及协议书,抓获经过,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入户盗窃,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真诚悔罪、被告人将所盗窃的钱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雒明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