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淑花与被执行人孙诗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花,孙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花,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孙诗成,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花与被执行人孙诗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22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淑花与被执行人孙诗成的非婚生女孩孙婷、男孩XX均明确表示愿与被执行人孙诗成生活,且现与被执行人孙诗成在一起生活。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孙诗成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非婚生女孩孙婷(2004年8月3日出生)、男孩XX(2006年4月4日出生)由被执行人孙诗成抚养至成年,申请执行人黄淑花自2017年7月份起,每年承担两名小孩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至子女成年止,女儿孙婷成年后,申请执行人黄淑花每年承担XX的小孩抚养费35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黄淑花因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在二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