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403樊俊义与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义,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4403号原告:樊俊义,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周永杰,总经理。原告樊俊义与被告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俊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被告钰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俊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作服款5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23日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每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月工资2000元,工作服在不干时由被告报销。因被告要求延长劳动时间,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致原告离职。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钰鑫公司辩称,我们安排的工作时间是上一天休一天,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如果加班,加班工资已经发放。工作服580元公司没有收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樊俊义于2016年12月11日到被告处从事小区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三班两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月基本工资1600元。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原告均未工作满一个整月,被告分别发放其1333元、1467元。2017年1月,被告发放其2000元。2017年2月23日,原告离职。后原告向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5517元、保安服装款580元,该委经审理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诉讼中,双方对工资组成存有争议。原告主张每月工资共计2000元;被告则辩称除1600元基本工资外,还有400元加班费打包发放。另外,原告提供连云港战狼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收据证明被告指定其购买“特勤”服装一套,价格为580元,还提供照片证明购买该服装后方可军训、上岗且被告承诺报销该费用。对此,被告均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合同内容造假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予以确认。至于其余400元加班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应结合本案具体事实予以审查。本案中,原告从事的小区保安工作实行轮转制,每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但这种工时制度足以保证其得到补休,故原告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足三个月,期间共有四个法定节假日均在2017年1月,根据轮班制的特点以及原告同岗位人员亦提起诉讼的情况,其主张该四个节假日都在工作显然不符合事实。本院酌定按两天计算为441元,被告尚应支付41元。关于保安服装费,根据在案证据,该保安服装外观与通常小区保安服装区别较大,需统一着装后军训、上岗,被告辩称不强制着装显然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原告主张报销其服装费580元,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当同时将服装返还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樊俊义共计621元;二、原告樊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特勤”工作服一套返还被告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樊俊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 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