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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古念文、黎世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念文,黎世鑑,梁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62号之一申请人:古念文,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覃有祺,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世鑑,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梁志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人古念文与被申请人黎世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古念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桂0127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黎世鑑名下的位于横县那阳镇那阳新街【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那阳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为:横国用(2009)第00010321)】的房产。2017年8月8日,申请人古念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准许申请人古念文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古念文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本院已准许其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黎世鑑名下的位于横县那阳镇那阳新街【房产证号为:横房权证那阳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为:横国用(2009)第00010321)】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冻结申请人古念文用作财产保全担保以其名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横县支行(帐号:62×××97)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杨岱洲审判员  李智钢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