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李述堂、张应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李述堂,张应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负责人丁跃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述堂。被执行人张应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李述堂、张应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999.94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28284.13元(截止至2015年7月14日)。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已受偿2583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述堂、张应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