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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春雷与周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雷,周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430号原告:黄春雷,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周晓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黄春雷与被告周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春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