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春雷与周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雷,周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430号原告:黄春雷,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周晓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黄春雷与被告周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春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