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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倪溯与倪祥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溯,倪祥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661号原告:倪溯。被告:倪祥。原告倪溯与被告倪祥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倪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倪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