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志江与何俊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江,何俊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何俊岩,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刘志江申请执行何俊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41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志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何俊岩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刘志江不当得利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案执行费104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何俊岩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证券等登记信息。房屋已被我院(2016)内0785执91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41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思 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