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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某与朱某返还彩礼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郝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力(2016)吉012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给付返还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存款2830元已被本院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7170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朱某家新农乡黄花岗村偏颇子屯9组调查,查明该地址系其父亲住房地址,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朱某传至本院执行询问,其表示自己已经怀孕,有医院的诊断书,自己现在没有给付能力;5.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做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12日做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以拒不申报财产拘留十五日,因医院出具诊断意见:宫内早孕,故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郝某及其代理人郑淑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