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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成书与韩福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书,韩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书,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韩福仁,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书与被执行人韩福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成书与被执行人韩福仁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