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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敏、周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周裕,毛彬,范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敏,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裕,女,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简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毛彬,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简阳市。原审被告:范晓艳,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周裕、毛彬及原审被告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108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伏治云审判员  舒友蛟审判员  王思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凤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