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祖峰与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峰,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311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