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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479号原告:王春红,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安伟,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王春红与被告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春红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红撤回诉讼请求处理。审 判 员 寿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建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