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炯炯与刘仙法、王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炯炯,刘仙法,王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032号原告:黄炯炯,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毓飞,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仙法,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龙龙,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黄炯炯与被告刘仙法、王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刘仙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龙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仙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8日,被告刘仙法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刘仙法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17年3月28日,尚欠现金2万元,约定于2017年4月7日还清。被告刘仙法在欠条的债务人(欠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确认,被告王龙龙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指印确认。欠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及担保方式。借款之后,被告刘仙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对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刘仙法至今未予归还。被告王龙龙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仙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炯炯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龙龙对上述款项(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炯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燎铖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