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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甲秦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0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明,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乙,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丙,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丁,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同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