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特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书圣、张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书圣,张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533号申请人:周书圣,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人:张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现住上海市。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张顺赔偿周书圣医疗费、误工费人民币四万元整;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书圣与张顺于2017年6月27日经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