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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与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经营场所图们市。经营者:赵光,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骆武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涤冶,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诉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11400元,缓交114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图们市赵光林蛙养殖场负担。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秦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