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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敬挽、廖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挽,廖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743号被执行人:胡敬挽,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廖剑锋,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胡敬挽、廖剑锋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敬挽、廖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55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退赔,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敬挽、廖剑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未退回30元给申请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