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作栋与黄瑜、XX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栋,黄瑜,XX凯,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300号原告:陈作栋,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肖艳,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瑜,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XX凯,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罗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陈作栋与被告黄瑜、XX凯、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作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瑜、XX凯、罗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15万元及利息625元(从2017年1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实际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瑜、XX凯是朋友关系。被告黄瑜、XX凯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本着帮助二人的诚意未收取任何利息,被告黄瑜、XX凯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还款,并要求现金支付。但原告依据约定出借款项后,被告黄瑜、XX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却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不予理会。被告罗俊与被告黄瑜是夫妻关系。三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借据一份、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三十页、佛山市富泰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三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瑜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该笔款项。2017年1月4日,被告黄瑜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被告XX凯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名确认。三方在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被告XX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限。三方还约定债权人因为追讨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黄瑜、XX凯承担。因被告黄瑜、XX凯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瑜、罗俊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6日登记离婚。原告因本案聘请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瑜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瑜未能按约定日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黄瑜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利率,本院仅支持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并主张该笔费用由被告黄瑜承担,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凯承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被告XX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瑜追偿。被告黄瑜、罗俊曾是夫妻关系,但本案借款并非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罗俊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栋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作栋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XX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被告黄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瑜追偿;四、驳回原告陈作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612.5元,财产保全费1348.12元,共计4960.62元,原告陈作栋已预交,由被告黄瑜、XX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周兆文人民陪审员 梁颖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