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伍志城与伍国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志城,伍国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796号原告:伍志城,男,汉族。法定代表人:李连兄(系原告之母),女,汉族。被告:伍国云(系原告之父),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志城与被告伍国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志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志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志城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