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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羌金龙与姜晓锋、姜美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羌金龙,姜晓锋,姜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羌金龙,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法定监护人:羌銮銮,女,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姜晓锋,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姜美娟,女,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羌金龙与姜晓锋、姜美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羌金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美娟银行存款2928.05元,执行担保人王耀(系姜美娟表哥)代被执行人姜美娟履行23000元,并将其中的2580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28.05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姜美娟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