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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89号原告:赵某,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丹阳东路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