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89号原告:赵某,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丹阳东路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