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杨保安、谭万华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杨保安,谭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4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负责人:方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4栋4单元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保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保安,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被执行人:谭万华,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杨保安、谭万华借款纠纷一案,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生效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7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路14号“沙河.名仕”项目A、B宗地18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但因该土地使用权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卓旭置业有限公司、杨保安、谭万华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鹏审判员 高正审判员 阳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