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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吴永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华,吴永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779号原告:李瑞华,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继豪,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永韦,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瑞华与被告吴永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瑞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瑞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李瑞华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