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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604顾善龙与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善龙,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604号之一原告:顾善龙,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24242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迟峰,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令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善龙与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顾善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善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顾善龙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