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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高杰与王传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杰,王传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555号原告:张高杰,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王传献,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杰与被告王传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传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杰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杰撤回对被告王传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共计830元,由原告张高杰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