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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法定代表人:兰风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仓,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宏,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玉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保,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原新月养殖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就涉案土地提起土地行政确认之诉,原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故本案的审理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行初77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关系。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古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克雄审判员  马 萍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