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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狄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狄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4725号原告:南京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大华锦绣华城临江苑小区物业用房9栋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杨山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狄红,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捷物业公司)与被告吴狄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捷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文庆、被告吴狄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狄红给付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共计12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狄红系柳州苑小区业主,拖欠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1215元。经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被告吴狄红辩称,居住小区环境不好,自己系××人且经济困难无力给付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腾捷物业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柳州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大华锦绣华城柳州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为0.35元/平方米/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狄红系大华锦绣华城柳州苑小区××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4.61平方米,其共拖欠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1066元(84.61平方米×36个月×0.35元/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腾捷物业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柳州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腾捷物业公司为被告吴狄红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故原告主张给付物业管理费106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公摊水电费15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由其垫付,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吴狄红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狄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腾捷物业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1066元。二、驳回原告腾捷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狄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