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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