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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群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喜,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740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喜,男。被执行人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66号101房间。法定代表人孔黛碧,董事长。张群喜与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街x号x大厦xxx号房屋归张群喜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