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群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喜,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740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喜,男。被执行人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66号101房间。法定代表人孔黛碧,董事长。张群喜与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街x号x大厦xxx号房屋归张群喜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