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温承松、曹腾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承松,曹腾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温承松,男,1966年07月0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腾礼,男,196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承松与被执行人曹腾礼(2017)闽0821民初2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一栋现已被查封(见另案),待处置变现。有车位两处现已被拍卖,所得拍卖款103440元,此款用于扣除工行优先受偿17942.2元,支付诉讼费与执行费74828.8元,评估费569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100元,暂无余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曹腾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9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