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单立胜与被告刘星尔、王新、陈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立胜,刘星尔,王新,陈长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699号原告:单立胜,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吴家庄村人,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尔,男,45岁,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人。被告:王新,女,45岁,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永安庄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亚,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青,男,40岁,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于庄乡汤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立胜与被告刘星尔、王新、陈长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单立胜提供的被告刘星尔不明确,属于被告不明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立胜提供的被告刘星尔不明确,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立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黄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