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伟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人刘伟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宇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现暂住杭州市富阳区。2004年9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盛超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伟强驾驶车牌号为浙A×××××重型厢式货车至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富春轮胎厂门口,在未查明车后情况、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进入轮胎厂,与正在车后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和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刘伟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车辆碾压双下肢致大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伟强承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方已支付被害方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刘伟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伟强在非道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伟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伟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刘伟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强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刘伟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颖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