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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渠成国、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渠成国,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69号之一申请人:渠成国,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京津塘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鲁宝贵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727财保6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提供2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津B×××××)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渠成国所有的晋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