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284号原告: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国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兴,系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岩。原告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青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亿雄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欣 来自: